[imtoken官网]孙X、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二

imtoken官方 imtoken下载 2023年11月08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38999XXXX。


代表人:蒋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XXXLE74Q。


法定代表人:汪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诉人二审庭审时将该被上诉人变更为一审第三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农商行)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一审第三人桃源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孙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X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孙X与某保险公司最初达成的是船舶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擅自变更保险险种并更改了保险条款的内容,既未告知孙X,也未向孙X送达。桃源县地方海事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不客观,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且未告知孙X法律救助途径。案涉船舶系因搁浅触礁碰撞所致,并非焊接补损处剧烈震动被撕裂导致进水沉没。此次事故应认定为实��全损,适用全损的理赔规定。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在该条款的八项约定之中。孙X的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适航证书过期违反的是行政法规,与保险条款中不适航的定义不符,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均为格式文本,其排除保险公司责任或加重投保人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


被上诉人辩称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时三方已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有效,孙X投保的是船舶全损险,且为列明风险,孙X无证据证明其船舶为全损。事故原因系船舶剧烈震动导致焊接处破裂进水,不属于保单列明风险之一。船舶不适航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孙X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述称

桃源农商行述称:孙X是基于与我行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要求购买保险,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险种,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保单副本我方已收到,但保单正本及保险条款是否交付给孙X不清楚。


孙X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孙X保险金额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30万元;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9日,孙X因以其所有的价值5851700元的“湘桃源采2173”挖沙船作为抵押物向桃源农商行贷款,按桃源农商行的要求,约定桃源农商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交纳保费23900元,为该抵押物“湘桃源采2173”挖沙船投保了全损险,某保险公司向孙X出具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由桃源农商行保管。2015年5月18日,“湘桃源采2173”挖沙船沉没。2015年10月15日,海事部门调查结论认为船舶系因焊接补损处在挖沙作业过程中的剧烈震动被撕裂而进水后沉没。尔后,孙X向某保险公司索赔。2015年12月22日,某保险公司向孙X发出拒赔通知。


另查明,“湘桃源采2173”挖沙船设备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不适航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孙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全损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权利义务。孙X投保的船舶因焊接补损处在挖沙作业过程中的剧烈震动被撕裂而进水后沉没,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损险列明的事故原因,孙X未举证证明船舶损失已构成全损,且孙X的船舶在事发时不适航,故该院认定孙X的船舶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对孙X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其抗辩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00元,由孙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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